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促字第894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金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具狀表明債權人請求借款依週年利率16%計息之釋明文件(若無法提出,請改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