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促字第948號
債 權 人 杜比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書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鴻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第三人蒂娜自民國115年1月迄今,均任職於債務人王鴻建之釋明文件(如其雇傭契約所得資料、在職證明、薪資扣繳憑單)。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