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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全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新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雄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OO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處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關於「2027-70」地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2025-70」地號土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民國115年5月11日所為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毛松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施依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