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全字第21號
抗 告 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李建璋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紹綸等間假扣押事件,抗告人提起抗告到院,然未繳納裁判費。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之規定,於「保全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假扣押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乃該條款之文義解釋所當然,抗告人就假扣押事件提起抗告,其裁判費之徵收亦應循此規範認定之。本件抗告人係就本院駁回其對陳紹綸、陳力誠等2人聲請假扣押之裁定提起抗告,依上開說明,應徵收裁判費3,000元(1,500元×2人),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楊晟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