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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全字第1號
債  權  人  黃振強  


債  務  人  朝陽富元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一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關於主文欄第三項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有如附表「更正前記載」欄所示顯然錯誤之內容,乃依職權更正如附表「更正後記載」欄所示之內容。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
附表:
更正處(主文欄第三項)
更正前記載
  更正後記載
第1頁第17行
聲請程序費用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聲請程序費用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孟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