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執字第80號
抗 告 人 雅莉緹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孝康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曹絃翎間因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29日本院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按抗告、再為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定有明文。又依113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等規定,抗告、再抗告,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揆諸前揭規定,應徵收抗告裁判費1,5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若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孟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