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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勞小字第3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蔡興諺  
            黃照峯律師
複  代理人  卓駿逸  

被      告  陳碧玉即路口小吃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肆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孟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