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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勞小字第4號
原      告  蘇芸萱  


被      告  潔易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昕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5日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玖仟貳佰伍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李孟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