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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小字第42號
原      告  韓素亞  
訴訟代理人  李善寰  
被      告  誠鷹特勤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榕  
訴訟代理人  楊志嵩  
            劉慧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甚明。
二、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9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115年6月16日前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有本院勞動調解程序筆錄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未補正,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高健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劉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