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簡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高俊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進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為變更之訴,且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5,7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惟此部分請求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則上訴人就財產權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70元(3,810元×1/3)。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劉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