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訴字第32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台光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定宇
訴訟代理人 許宏濤
葉建偉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姚國隆
訴訟代理人 林淑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簽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高健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劉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