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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訴字第32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台光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定宇  
訴訟代理人  許宏濤  
            葉建偉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姚國隆  
訴訟代理人  林淑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簽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高健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劉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