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訴字第6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樹籽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祥波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賴昱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7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且未繳納上訴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40,600元(29,010元×12月×5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9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