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字第23號
聲 請 人 鍾桂蘭
曾鈺雁
送達代收人 應少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誠輝保修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秋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冬 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