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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152號
債 權 人 周滿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上吉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件聲請債權新臺幣1,000萬元之商業借款合約書及債務人尚欠新臺幣810萬元之還款明細表。
二、請更正請求利率(法定利率不得超過百分之16)。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