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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22號
債  權  人  林曉菁即湧銓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連華電梯有限公司、廖偉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本件請求新台幣330,000元之計算方式為何?(本件工程款20萬,追加款項材料33,810元及工資20,000元,該金額合計尚不足達330,000元,且本件Line內容未見年底以80,000元計算及給付技術勞動費50,000元之依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