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33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務 人 鄭凱升
游阿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鄭凱升、游阿桂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玖拾參萬伍仟貳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五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鄭凱升、游阿桂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一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鄭凱升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佰陸拾陸萬零玖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五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