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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385號
債 權 人 黃麗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秀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權讓與已合法通知債務人之證明文件(如回執聯或LINE內容須本人親自回覆)。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