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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410號
債 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呂憲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件請求金額有關零件費用支出有無計算折舊,若無,請計算折舊後更正聲請金額,並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繕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