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490號
債 權 人 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普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前列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普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共同
法定代理人 張協建
前列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普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共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廖震武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500元。
二、債權人普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本件債權讓與已合法通知債務人之證明文件0○○○○○○應提出已接收之證明方式)。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