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75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非訟代理人 吳春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璟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車禍之過失責任全部歸屬債務人負擔之證明文件(例如初判表或鑑定報告書)。
二、本件請求金額有關零件費用支出有無計算折舊,若無,請計算折舊後更正聲請金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