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856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范沛婕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