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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965號
債 權 人 李淑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千德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兩造之債權證明文件(債權人原僅提出對第三人廖冠群之債權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宛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