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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374號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昱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文件及合法通知債務人之證明文件(原契約債權人為遠信國際資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宛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