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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54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賴意婷、賴豊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放款借據經賴意婷父母雙方代理之證明文件,如主張一方代理,請提出依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宛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