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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710號
債 權 人 梁鑫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鴻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鴻儀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游承諺、劉宥婕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正確之支票影本(正反面)(因台端所提出支票為背書轉讓與聲請狀內容不符)。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宛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