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024號
債 權 人 長鴻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學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雅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兩造間貸款契約書影本(新台幣122,400元,非新台幣100,000元)。
二、提出就兩造約定法定利息百分之16%及加速條款契約經債務人簽名之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