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074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非訟代理人  楊婷雅  
債  務  人  范翔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佰玖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三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三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柒拾貳萬貳仟捌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九個月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參仟貳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九個月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