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112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非訟代理人 郭書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紹滄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件債務人於民國108年12月5日裁定輔助宣告,輔助人為鄭瑞書,本件債權讓與通知應補正對債務人鄭紹滄之輔助人鄭瑞書通知送達之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