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175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鍾梓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貴公司對債務人主張給付債權人之釋明文件(該約定書當事人乃瑞興銀行與債務人間,如有債權讓與應提出讓與契約書影本及債權讓與通知文件)。
二、本件請求全部金額給付應提出書面催告函暨回執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