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284號
異 議 人 高尚忠
上列異議人即債務人因債權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規定,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4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民國115年4月7日送達正本於異議人,而本件聲請之提出,則為民國115年5月4日,顯逾法定期間,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