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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359號
債 權 人 盺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鳳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大鎵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本件債權三張支票經提示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