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373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非訟代理人 曾子寧
債 務 人 昇傑光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乾源
債 務 人 高郁智
石佩宜律師(即洪振豪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昇傑光電有限公司、高郁智、石佩宜律師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洪振豪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萬零伍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昇傑光電有限公司、高郁智、石佩宜律師於管理被繼承人洪振豪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