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53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非訟代理人 蘇偉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茗溢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本件債權讓與已合法通知債務人之證明文件(貴公司提出114年12月3日之回執聯,債務人已遷入桃園市○○區○○路○○○○00號8樓,上開通知未向戶籍地址送達)。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