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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570號
債 權 人 鼎新數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子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佳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聲請人應於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之具狀人處蓋用公司大小章,並提出更正後之繕本3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