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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699號
債 權 人 德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賈智強
非訟代理人 林彥廷律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澄鳴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1.存證信函及回執。
2.釋明出貨單之客戶名稱為正豐建材有限公司,其與澄鳴建設有限公司有何關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宛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