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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748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債  務  人  陳卉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拾玖萬柒仟零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八七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計付肆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伍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陸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玖仟肆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計付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伍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違約金為每個月一期計收,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