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77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郭銨
兼法定代理
人 郭添義
債 務 人 郭玉
楊俊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郭添義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郭勇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郭添義、郭銨、郭玉、楊俊彥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素玲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參仟貳佰伍拾玖元,暨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於繼承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