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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871號
債 權 人 陳富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鉅興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與債務人鉅興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之債權證明文件(債權人只提出李博元支票)。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宛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