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876號
債 權 人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承哲(即蔡振裕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債權是否與北院108司票第12315號為同一債權?
二、若是,請說明為何重複聲請執行名義(權利保護必要)。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宛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