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983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庭瑋、黃琦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聲請事項內容(債務人黃琦雯為保證人,非主債務人)。
二、提出本件債權讓與通知已合法通知債務人等戶籍或釋明債務人等實際居住○○市○○區○○○路000號4樓之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