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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286號
債 權 人 新嘉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佳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呂世文即天神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呂世文即天神企業社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