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574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非訟代理人 藍健榕
債 務 人 羅亦成即峻展企業社
羅際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84,633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三二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3,689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四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30,506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四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47,017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69,513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84,633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三二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97,854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三二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37,181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四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22,207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四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469,855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78,891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十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05,185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三二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十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十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