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665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非訟代理人  楊予銣  
債  務  人  卜春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87,919元,及自民國100年3月1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892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3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50,000元,及自民國100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9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