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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745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非訟代理人 田志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胡聖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本件聲請債權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到期催告債務人之存證信函暨回執聯或其他佐證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