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946號
債 權 人 洪金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土地公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宋家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台端請求債務人宋家富連帶賠償之協議書,依協議書內容債務人宋家富於115年3月15日起按月歸還本金新台幣100萬元及利息至歸還為止,本件連帶賠償釋明文件並無加速條款,請提出對宋家富請求全部債權清償之釋明文件,若無,請更正債務人之聲請金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