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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120號
債 權 人 群院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哲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吉鴻香素食企業有限公司、鍾宇鴻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請求債務人鍾宇鴻連帶給付之法律依據為何?(該釋明文件本票係公司開立非債務人鍾宇鴻個人簽發)。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