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121號
債 權 人 潘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堯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查報本件聲請當事人係潘霓、楊堯丞或係見而有限公司、秋雨丞國際文創實業有限公司(該合作約定書係公司與公司間簽約),如有誤,請具狀更正正確當事人,並加蓋公司大小章,及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繕本3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