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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448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非訟代理人 蔡宗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鄒堂君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請求利率15%之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