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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512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債  務  人  彭依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806,342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11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1個月計付400元,延滯第2個月計付500元,延滯第3個月計付6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3個月為上限(每一個月為一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