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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519號
債 權 人 陳秉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傅靖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具狀明確表示本件請求對象係達宇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或係傅靖晏,如有誤,請具狀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繕本3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